电池电量状态用于确定充电时间的计算起点。起始电量设定为30%;当电池电量状态达到30%时,充电计时开始。车辆从低于30%的电量充至30%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充电时间。
起始电量门槛为30%。电池电量状态尚未达到30%时不累计充电时间,达到30%后开始记录。
充电时间的起点为电池电量状态达到30%的时刻,而非车辆接入充电设备或开始供电的时刻。
这一设定适用于采用30%作为起始电量的充电时间记录、说明及比较。对照不同车辆、充电记录或测试结果时,各项数据应均从电池电量状态达到30%后开始计时。
若一项记录包含电量升至30%之前的阶段,而另一项记录从30%开始计时,两者涵盖的充电时段不同,不宜直接比较。
本词条规定的计时起点为30%,不涉及具体品牌、车系、车款或充电设备的参数。采用其他起始电量的记录,其计时范围与本词条不同;即使终止电量相同,也应按各自的起始条件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