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国务院令第617号),是目前校车管理领域最高层级的专项法规。接送小学生的校车须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普通载客汽车不得替代。
使用校车须取得许可,申请须同时满足五项法定条件:
车辆合规: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已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
驾驶人资质:配备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运行方案:有合理可行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方案;
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保障: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许可程序为: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同级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驾驶校车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持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
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无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无犯罪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最高限速: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及冰雪、泥泞道路或低能见度条件下,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停车优先权: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及相邻车道机动车须停车等待,其他车道机动车须减速通过,不得鸣喇叭或使用灯光催促。
路线与停靠:须按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站点的路段可在公交站台停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须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可由学校配备,或由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依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幼儿园应合理规划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原则上应由监护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须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同样遵守本条例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