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可回收利用率是指报废车辆中能够被回收利用(含材料再利用和能量回收)的零部件及材料质量占车辆整备质量的百分比。其核心功能是衡量车辆全生命周期结束后的资源再生潜力,是汽车产品绿色设计水平和循环经济能力的关键指标。
该概念包含两个密切相关但含义不同的子指标:
可再利用率:新车中能够被再利用(材料再加工)和/或再使用(零部件直接复用)的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
可回收利用率:新车中能够被回收利用(含材料再利用和能量回收)和/或再使用的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范围较可再利用率更广。
中国于2004年首次发布《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等同采用ISO 22628:2002标准,为行业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框架。
现行有效标准为GB/T 19515-2023,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GB/T 19515-2015。新标准将适用范围明确为新生产的M1、N1类车辆(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其他车辆参照执行。
计算方法基于报废车辆处理的四阶段模型:预处理阶段(排出液体、拆除电池和轮胎等)、拆解阶段(拆除可再使用零部件)、金属分离阶段和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各阶段中被认定可回收利用的质量累加后除以车辆整备质量。
2006年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设定了明确的阶段目标:
| 目标阶段 | 实施时间 | 可回收利用率目标 | 材料再利用率目标 | 适用车型 |
|---|---|---|---|---|
| 第一阶段 | 2010年起 | ≥80% | ≥75% | M1类/N1类 |
| 第二阶段 | 2012年起 | ≥90% | ≥80% | 所有汽车 |
| 第三阶段 | 2017年起 | ≥95% | ≥85% | 所有汽车 |
2015年工信部发布的《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建立了“企业申报+合规验证+结果公告”的管理模式,要求M1类车辆率先满足可回收利用率≥95%的要求。
自202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启动汽车生产者责任延伸(EPR)试点以来,11家试点整车企业联合62家产业链企业深度合作,已于2025年达成既定目标: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率提升至95%,资源综合利用率达75%,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5%。
欧盟自2000年颁布ELV指令以来,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已普遍达到95%以上。2025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新版ELV法规修订案,要求所有新车型须满足:可重复使用与可回收比例不低于85%,或可重复使用与可回收利用比例不低于95%。该法规适用于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卡车、摩托车等车型范围,对出口欧盟的中国车企构成新的合规要求。
标准体系持续完善:GB/T 19515-2023已纳入“要求”与“计算方法”双重内容,从纯推荐性方法标准向准入性要求标准演进。
管理范围扩展:从M1/N1类车辆向更多品类机动车拓展,以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将“机动车”整体纳入的要求。
再生材料比例要求:欧盟新规要求新车塑料中再生料比例逐步提升至25%,推动回收利用率指标从“质量占比”向“特定材料循环率”细化。
数字化溯源:数字循环护照等工具将可回收利用率数据的采集、验证和追溯全流程数字化,提升监管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