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是指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对汽车供应商授权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该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以品牌授权为核心的汽车销售管理体制,是中国汽车流通领域规范化管理的重要起点。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核心在于品牌授权销售体制。根据规定,汽车供应商或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从事汽车经营活动。汽车供应商须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汽车品牌经销商须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方可经营。
汽车总经销商需符合企业法人资格、获得汽车生产企业书面授权、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等条件。汽车品牌经销商则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获得品牌销售授权、店铺名称与标识与供应商授权一致等条件。
《品牌办法》实施期间,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汽车产销量连续多年蝉联全球第一,品牌授权销售体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品牌授权单一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逐渐暴露。品牌授权体制下,经销商投资动辄上千万建店,却只能绑定一个品牌经营,抗风险能力薄弱。消费者购车渠道受限、维修保养过度集中于4S店等争议也长期存在。
2017年4月5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第1号令),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新办法的核心变革在于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允许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型销售模式获得法律空间。与此同时,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零供交易关系,禁止供应商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等行为。新办法虽废止了品牌销售的强制授权要求,但授权模式并未取消,只是不再作为唯一模式存在,市场和企业可自主选择销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