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客车在城乡道路上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共同构成道路运输经营的两大核心内容。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客运分为三种基本形式:
| 客运形式 | 核心特征 | 运营方式 |
|---|---|---|
| 班车客运 | 按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 | 面向社会散客售票,是最传统的长途大巴运营形式 |
| 包车客运 | 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按用户约定路线行驶 | 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不沿途招揽散客 |
| 旅游客运 | 线路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 | 定线旅游按班车管理,非定线按包车管理 |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经营区域分为四类:一类为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班线;二类为省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班线;三类为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班线;四类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县之间的班线。
不同类别的班线对经营者自有车辆数量有明确要求:一类班线须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自有高级客车40辆以上;二类班线须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自有高级客车20辆以上;三类班线须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四类班线须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须取得许可。申请条件包括: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班线客运经营的,还须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客运驾驶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知识考试合格。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期限届满须重新提出申请。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须向公众连续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转让班线运输。包车客运须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旅客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将面临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