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责任认定是指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驾驶员、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生产者/销售者、软件开发商等多方主体之间划分法律责任的过程。传统交通事故责任以“驾驶员过错”为核心,而自动驾驶技术的引入使得“人的责任”与“车的责任”交织,现有法律体系正处于从传统规则向新规则的过渡期。
法学界普遍认为,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在于“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控制主体”——系统控制还是人类控制,决定了“车的责任”还是“人的责任”。这种分类具体表现为:
L0至L2级(辅助驾驶):车辆控制主体和决策者均为驾驶员,发生事故后的责任主体为驾驶员本人。司法实践中,即使车辆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等辅助功能,系统设计遵循“驾驶员指令优先”原则——当驾驶员主动踩下油门时,系统会默认驾驶人有加速意图并抑制制动功能。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AEB未介入案”(编号2025-07-2-373-007)中,法院明确认定:驾驶辅助系统不能取代驾驶员的责任,驾驶人违法行为和操作失误是事故根本原因,驳回原告诉请。
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可独立完成驾驶任务,但人类驾驶员负有接管义务,是行车安全的最终责任者。目前,我国尚无具体功能达到L3级商用,但标准层面已为责任认定划定方向。
L4/L5级(高度/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完成全部驾驶任务,责任主体向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运营方转移。
截至2025年4月,我国已有11个省、市出台自动驾驶相关地方性法规,其中5部规定了责任主体顺位制。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为典型,其确立的规则为:有驾驶人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事故,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缺陷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赔偿后可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上海浦东、广州、武汉等地采取了类似的“先行赔偿→追偿”结构。
学术界的批评:杨立新教授指出,该规定不符合“人的责任”与“车的责任”的类型划分,将本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改为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承担,可能诱发技术创新与利益保护之间的失衡。
2026年6月16日,工信部就《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原有推荐性标准升格为强制性标准,企业一旦违反即构成违法。
该标准首次将“合格且专注驾驶人”的抽象水平,拆解为感知、决策、控制、人机交互、故障处置、场景合规、安全验证七大维度的可量化技术指标,可通过封闭场地测试、实车道路测试等方式检验。专家指出,这一转变使事故责任认定的技术依据更加明确——配备ADS的自动驾驶汽车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可继续作为责任主体;L3级驾驶员负有接管义务,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规则仍可沿用。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L0-L2级辅助驾驶事故,法院普遍坚持“驾驶员主责”原则。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另一起“预碰撞系统失灵案”(编号2025-07-2-373-006)中,法院认定车辆预碰撞安全系统存在功能缺陷,不符合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支持消费者退车退款。这表明,即使处于辅助驾驶阶段,制造商的产品功能承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的归责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指出,侵权责任主体模糊、归责原则难以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失衡是当前三大难题。实践中,原告需证明车企存在“技术过错”,但数据信息的不透明使过错举证责任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产品责任中缺陷证明依赖技术鉴定,费用高昂且算法版本追溯困难。
传统车险基于驾驶员过错设计,难以适应自动驾驶的多主体责任特征。学界建议交强险转向“责任保险模式+过错推定原则”,强化生产者参与保障力度。产业端,小鹏汽车于2025年联合保险机构推出定制化智驾保险,覆盖城市/高速导航辅助驾驶、自动泊车等场景;平安产险与赛力斯也推出了覆盖8个智驾场景的“智驾无忧服务权益”。
专家建议通过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增设“智能系统责任主体”条款,出台司法解释明确L3级驾驶人与车企按比例分担责任、L4/L5级车企承担首要责任,并建立数据溯源与存证平台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可以预见,自动驾驶责任认定将在技术标准化、数据透明化、保险产品创新三者的协同推动下逐步走向清晰。